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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两人构成内幕交易,均被没一罚三,违法所得超千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6 10:11:5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刚光伏】 【金刚玻璃】 【内幕信息】 【2022】 【违法所得】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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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广东证监局公告两则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周某江、梁某珊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 金刚光伏 (300093)的表现。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8日, 金刚光伏 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老总、 金刚光伏 实际控制人张某梁, 金刚光伏 老总李某峰等人召开 金刚光伏 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壹次会议,会议确定将 金刚光伏 迁址到甘肃酒泉,并在当地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4.8GW光伏电池片项目。

  2022年6月16日, 金刚光伏 发布公告,称计划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其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投资总额41.91亿元人民币,建设周期18个月。

   金刚光伏 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41.91亿元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的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6月16日。实控人张某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经查,周某江与张某梁于2021年因工作关系结识。2022年6月8日,两人见面接触。6月9日,周某江控制、使用我“周某江” 国信证券 账户买入“金刚玻璃”(2022年9月前 金刚光伏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14.4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14万元。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389万元。

  周某江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进程中提出,该行为符合我交易习惯、看好 金刚光伏 发展等理由,广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不足以构成其交易的合理说法。

  梁某珊因工作等原因,与张某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某珊与张某梁存在屡次通话联络。2022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梁某珊控制、使用我“梁某珊” 天风证券 账户买入“金刚玻璃”52.5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622万元。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767万元。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梁某珊”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时间与梁某珊和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梁某珊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进程中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对犯法行为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同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故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认为,经济承受能力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理由,对梁某珊的量罚已充分考虑犯法行为主客观情形和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依据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周某江违法所得389万元人民币,并处以1167万元罚款;没收梁某珊违法所得767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301万元罚款。两人均被没收盈利,处以三倍罚款。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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