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随着中证A500ETF的密集发行、上市,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初步统计,截至10月16日,招商基金、南方基金等许多家公募自购了旗下的中证A500ETF,还有国融基金等公募出手自购了旗下的债券型基金。包含此前自购的公募REITs和FOF在内,直到今天年内公募基金的自购规模接近40亿元人民币,分布于74家基金公司中,其中有12家基金公司自购规模过亿。
相信大伙都明白,基金自购是基金公司营销的一种方式。在新基金发行时,或在市场低迷,老基金遭到大量赎回时,往往是开展基金自购的良机。通过基金自购,向投资者展示基金公司的信心,以此来提振投资人的信心,进而让投资者来认购新发行的基金,或坚守投资者持有的老基金,减少老基金的赎回压力。
其实,正因为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是一种营销方式,所以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通常会被基金公司拿出来大力宣传,以便最大化地施展基金公司自购行为的营销作用。因此,每当有基金公司自购的时候,其宣传也会通过大大小小的媒体来展开,让市场上的投资者想不看到都很困难。
其实,对于基金公司的自购,市场总体还是欢迎的。不论是基金公司自购也好,还是基金经理自购也好,或是基金公司的职员自购也罢,这种自购行为毕竟增加了投资基金的份额,有益于增加投资基金的力量。
但基金自购务必告别“忽悠式自购”。正因为基金公司的自购通常都是以一种营销的形式出现的,所以很多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基金自购时,相关的宣传漫山遍野而来,但其实,自购的钱财却很少,更关键的是,基金建立后不久,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又静悄悄地赎回了自购的基金,自己提前走人了。这种“忽悠式自购”极大地损害了基金公司自购的名誉,也是最受投资者诟病的。
那么,基金公司自购如何告别“忽悠式自购”呢?笔者以为,至少要抓住这样三点:
首先,基金公司自购的钱财不能太少,自购的钱财太少,那就是明显的“作秀”。好比,根据基金公司的规模大小,规定大中小基金公司,每次自购金额分别不得小于1亿元、5千万元、3千万元。而作为基金经理,自购金额不得少于300万元。基金职员的自购金额则不作限制。
其次,对基金公司自购的基金份额赎回时间要进行限制。好比,规定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自购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很多于3年。3年内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不得赎回自购的基金份额。作出这样的制约,不仅有益于基金份额的稳定,而且也有益于基金经理的稳定,进而有益于基金的稳定发展,因此,这也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一定水平上将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在了一起。
另外,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在赎回自购的基金份额时,应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做法,可参照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方式,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就可以防止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偷鸡摸狗的做法,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而不是隐匿基金持有人而“静悄悄”地赎回,把基金持有人“蒙在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