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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未披露!这家地产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 12:30:0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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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布一份针对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远洋控股)及3位责任人的监察管理措施决定。

  这份《关于对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远洋控股存在未及时披露需要说明的市场传言、评级终止等事项,未披露债务逾期、新增担保、减值损失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承诺事项等诸多问题。远洋控股公司老总王洪辉、当时担任老总李明、信息披露责任人崔洪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远洋控股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北京证监局指出,远洋控股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债券相关制度未及时更新、内部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未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等诸多问题。

  北京证监局要求,远洋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强化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学习,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强化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远洋控股是港交所上市公司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远洋集团,03377.HK)的全资孙公司,公司本身并未上市,而在上海证交所发行过多笔债券。

  在终止主体及相关债券债项评级方面,今年1月30日,远洋控股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自身考虑及商业安排,决定终止中诚信国际对其主体及相关债项的评级工作,未来将不再提供评级所需资料。公司已向中诚信国际发送《终止与评级机构合作的函》。根据相关监管制度和中诚信国际终止评级制度,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议决定,中诚信国际自2024年1月25日起,终止对远洋中国主体信用评级及“H15远洋3”、“H15远洋5”“H18远洋1”、“H19远洋1”、“H19远洋2”、“H21远洋1”和“H21远洋2”的债项信用评级,并将不再更新信用评级结果。

  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当前的状态和可能引发的影响。对信息披露时限要求,自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原则上不高于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同时,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言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不高于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

  远洋控股发布的债券中期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1—6月,受市场下行、销售减缓、房价下跌等影响,交付结转减少,业务毛利润大幅下降。另外,公司金融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亏损及对部分项目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等也对公司净收入发生影响,造成公司净收入亏损24.57亿元人民币,对公司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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