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1月20日讯(记者朱欣悦)夜郎古酒与郎酒之间的商标纷争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11月20日,夜郎古酒方面向蓝鲸新闻记者独家透露,已于11月18日向 四川省 顶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明确提出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郎酒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
夜郎古酒方面表示, 四川省 泸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令他们深感震惊与遗憾。该判决要求夜郎古酒及其关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宣传和销售被指侵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与“夜郎春秋” 白酒 产品,并共同赔偿郎酒及其子公司约1.95亿元的经济流失。另外,还要求夜郎古酒等相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且新名称中不得含有“郎”字,同时,夜郎古酒还需单独赔偿郎酒与郎酒庄园100万元经济流失,其中50万元由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 新零售 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夜郎古酒方面提出了多点疑问。首先,他们认为在自身合法注册的“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完全符合行业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不构成侵权。他们指出,国家 知识产权 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规定,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应认定与商标相同。同时,郎酒自身也采用了这种方式,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产品均在注册商标后加注了“酒”字,因此夜郎古酒认为郎酒的表现存在双重标准。
其次,夜郎古酒方面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夜郎古酒”会被认读为“夜郎”和“古酒”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他们指出,“古酒”其实不是一个固有词汇,即便“夜郎古酒”被解读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也与“郎”字不构成近似,不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同时,如果公众将“夜郎古酒”拆分为“夜郎”和“古酒”,那么他们显然对“夜郎”这一词汇有所了解,不会再将“夜郎”拆分为单字并联想到“郎”。
夜郎古酒方面还强调,一审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存在失误,没有整体观察商标,而是仅仅抽出部分进行观察。他们认为,“夜郎古”和“郎”商标在整体上存在明显不同,一审法院的失误直接造成法律适用错误,因此一审判决毫无事理。
另外,夜郎古酒方面还指出,本案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交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他们表示,一审法院将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视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明显特征,从而规避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本应由国家 知识产权 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审理,并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结论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这是不正确的。
尽管对一审判决结果深感震惊与遗憾,但夜郎古酒方面表示对司法公正仍布满信心,并呼吁酒业同行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他们表示,将坚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信本案终将会获得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同时,夜郎古酒也表示,一直就此事积极与郎酒公司保持沟通,但遗憾的是,从一审判决的天价赔偿金额来看,双方之间的分歧仍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