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私募配资-黑吃黑-传闻落地?全国首例私募-FOF基金-场外配资案宣判

【FOF】私募配资-黑吃黑-传闻落地?全国首例私募-FOF基金-场外配资案宣判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0 7:13:3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FOF】 【场外配资】 【FOF基金】 【黑吃黑

  财联社11月20日讯(记者闫军)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日前宣判。

  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公号通报了一则公开审判案例。通报称,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 融资融券 业务资质的情景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企业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经理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涉案金额高达7.4亿余元,非法获益超千万,三人均一审获刑。

  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image

  以FOF基金名义,行配资之实

  根据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信息显示,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 融资融券 业务资质的情景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企业,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经理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

  直至案发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合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蒋某,联合被告人葛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极其严重。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50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它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它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该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在该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企业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其实不承担投资潜在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表现。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采取了设定风控线、要求盘方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鉴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察管理,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前已经有私募配资“黑吃黑”传言

  今年4月30日监管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就对于配资、通道业务等进行了细化规范,私募行业出清加码,包含针对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对部分私募开展现场检查持续落地中。

  尽管此次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未必明确此次涉案的私募公司,可是关于私募非法配资的调查等在上半年已经有消息,涉及多家私募。

  早在今年4月份就有传言称,沪上一50亿元规模以上私募被调查,涉嫌配资黑吃黑,配资私募卷款而逃。援引上海证券报报道显示,上海监管职能部门已经在调查私募配资相关问题,牵扯多家私募管理人。

  私募配资其实不简单被监管发觉,私募FOF发行产品投向下层,一般而言,配资会出现在下层资产中,投资者与下层私募签订投资协议,再以“抽屉协议”承诺付息、付通道费等形式,形式较为隐蔽。

  另外,上述报道中还披露“伪FOF”的其它形式,好比,资金需求方有1000万元人民币,需要配资9000万元人民币,便可以将自己的1000万元通过隐蔽的形式转给资金提供方,并设立由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资金提供方再以FOF的形式投资1亿元到私募基金,从而实现配资,资金成本支付的形式则可以是投资顾问费等。

  在固收业绩承压之下,以配资增厚收益的存在一定的土壤。而个别投资者追求高收益,不满于与两融1:1的杠杆,也乐于以这种形式增加杠杆率。在业内看来,这种私下“抽屉协议”配资的表现不仅存在较高的危险,也触犯法律。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许文峰】  【浦银安盛基金】  【从业人员】  【基金经理】  【FOF】  【老鼠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