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行为的自律管理,完善细化持续督导执业的内控机制和行为标准,引导保荐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征求建议稿)》,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记者了解到,指引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和细化了持续督导工作要求:一是制定较为健全的保荐业务持续督导执业规范,形成统一明确的执业标准;二是针对可转债股债双性特点,制定可转债项目的股性持续督导与债性受托管理工作标准,解决保荐人可转债持续督导执业困惑;三是形成统一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覆盖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保荐人编制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提供指引。
执业标准方面,指引针对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应当核查的五大方面,即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经营重大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其它重要事项,细化了持续督导进程中保荐人应当审慎核查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应当根据各证交所板块要求履行发表意见、定期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等督导义务。
根据指引规定,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在募集资金到账30天之内,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应当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银行按月出具募集资金对账单,及时通知专户大额支付情况等。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保荐人核查募集资金对账单时,重点关注大额资金支出或划转的情景及其合理性、专户资金流向上市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账户的情形及其合理性;核对募集资金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两者不一样的原因;查询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询证函,关注账户余额和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景。保荐人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指引细化了保荐人对于年度报告审阅工作,针对财务异常情况的,保荐人应当及时调阅其它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评估相关情形的合理性,进一步核检验证。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转债的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方面,指引明确了保荐人对可转债持续督导的职责及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或对转股票价格格进行调整、修正行为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对转股票价格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老实信用的准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对于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交所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是否误导投资者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选择赎回或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北京证交所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每年对偿债能力情况发表意见,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指引细化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受托管理职责,包含持续关注义务、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督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指引还明确了可转债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工作的底稿归档时间。
保荐人变更的交接安排及督导义务履行要求方面,指引明确原保荐人对于其应完结而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义务应该继续履行,如原保荐人未在保荐人变更之日前就上一财务会计期间出具持续督导定期报告,或未根据规定就其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督导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的,原保荐人应当根据规定继续完成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相关核查报告或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要求方面,指引明确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要求,目录包含持续督导工作安排、募集资金、经营重大变动情况、年度报告审阅等,覆盖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要求持续督导机构对履行督导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另外,指引还明确了包含持续督导期和持续督导期结束仍有未完结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