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包含10个案件,由 重庆市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 LED 显示屏光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
该案的原告李先生买了位于 重庆市 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的住宅一套,他家的马路对面便有一大型购物中心。购物中心外墙上安置有一块 LED 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
记者了解到,该 LED 显示屏广告位从2014年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发生强光直射入李先生住宅房间,给他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虽然,李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及购物中心周围居民屡次向相关部门投诉该大屏光污染扰民情况,然而购物中心的建设方和经营管理方却一直未有进行整改。
于是,李先生将 LED 显示屏经营管理者告上了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开庭时,李先生提供了相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也到现场进行查看。法院审理认为,该 LED 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表现已构成污染环境的表现,已致使李先生居住的环境权益受损,并造成李先生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即便李先生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 LED 显示屏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该 LED 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该 LED 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m²。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防止在生产建设或其它活动中引发的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案系 重庆市 首例 LED 显示屏光污染责任纠纷。如何判决光污染案件停止侵害并便于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困扰,人民法院创新性地适用法律并形成类案裁判规则,即当 LED 显示屏运行时引发的强光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畴时,构成由强光造成的光污染。是否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畴,可通过周围居民的客观反映情况、在现场的实际感受,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进行认定。
同时,人民法院并未简单判决拆除 LED 显示屏,而是结合普通人对光的正常感知度及作息时间情况,通过规范被告开启 LED 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值的形式将光污染对原告生活引发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让双方都有更多获得感,较好地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