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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涛】共同操纵股票 - 罚没超3亿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2 21:30:5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刘洪涛】 【腾茂科技】 【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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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刘洪涛、娄阁操作“腾茂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发现,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刘洪涛、娄阁实际控制6个证券账户交易腾茂科技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刘洪涛、娄阁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没收刘洪涛、娄阁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对刘洪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阁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洪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阁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共同操作的合作模式”曝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发现,刘洪涛与娄阁是合作关系,娄阁主要负责协助刘洪涛寻找有出售股票需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选定股票后,刘洪涛与娄阁共同注资买入目标股票,将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拉升至预定的目标卖出价格。随后,刘洪涛利用不明确的信息诱导其它投资者买入股票,刘洪涛、娄阁将卖出股票金额扣除成本费用后再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在上述“共同操作的合作模式”下,操作期间(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刘洪涛、娄阁实际控制“娄阁”证券账户、“孙某强”申港证券账户、“朱某敏” 财通证券 账户、“叶某标”证券账户、“朱某平” 长江证券 账户、“李某蒙” 中泰证券 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腾茂科技”。

违法盈利8367万元

  操作期间,刘洪涛、娄阁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5366294股,卖出5365592股,持有余股702股,扣除税费后盈利83674923.08元。

  刘洪涛、娄阁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腾茂科技”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利用不明确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腾茂科技”。

  刘洪涛、娄阁操作“腾茂科技”包含三个阶段:

  一是建仓阶段,即2023年6月19日,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单向买入5000000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本比例由0提高至11.75%。

  二是拉升股票价格阶段,即6月29日至7月3日,账户组通过高价相关交易拉抬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从11.97元拉抬至25.8元,上涨幅度高达115.54%,同期三板成指从922.86上涨至924.04,上涨幅度0.13%。

  三是出货阶段,即7月4日至9月28日,账户组累计卖出金额121693703.19元。其中,7月4日至7月31日为集中卖出期间,卖出价格均接近22.8元/股,累计卖出金额120919441.44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刘洪涛、娄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叁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刘洪涛、娄阁在操作“腾茂科技”进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其中,刘洪涛是操作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娄阁是操作行为的实施者,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

  娄阁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刘洪涛与娄阁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娄阁与刘洪涛在操作“腾茂科技”进程中存在合作关系并无不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娄阁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当事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最终,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刘洪涛、娄阁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没收刘洪涛、娄阁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其中,刘洪涛承担80478902.34元,娄阁承担3196020.74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其中,刘洪涛承担241436707.02元,娄阁承担9588062.22元。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当事人娄阁的犯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第叁条第六项、第四条第壹款第壹项、第五条、第七条第壹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阁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娄阁的犯法行为扰乱证券交易秩序,事情严重,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第叁条第六项、第四条第壹款第贰项、第六条、第七条第贰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阁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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