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职业病】-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5 21:16:0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大河财立方记者闫文瑞】11月2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 河南省 卫健委了解到,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河南省 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明确: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作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作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据介绍,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科学规范的职业病诊断不可或缺,但在此之前,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度举措来指导和规范。为此,在征求并吸收全省相关机构和人员意见建议的条件上, 河南省 制定并出台了《 河南省 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范了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资质、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及日常管理。根据诊断范围,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五个类别,包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它呼吸系统疾病类;职业性化学中毒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类(含职业性噪声聋、爆震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其它综合类,包含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除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以外的其它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流行症及其它职业病等。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精湛的培训,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作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作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医师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给所在机构,同时告知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

  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实行定期考核,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