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业要扎实
诱导营销须甄别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C先生为A证券公司客户,A证券公司员工L为其客户经理。C先生反映L让其加了Z的微信,称Z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其推荐购买基金,并承诺按季度回扣,且如果基金出现亏损将由L为其补回本金。
近期,C先生所持有的基金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金额约8万元。他屡次联系L均未能追回损失,且后续L从A证券公司离职,C先生遂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四川调解工作站申请与A证券公司进行调解,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该案例主要争议焦点为:1.向C先生承诺“按季回扣、亏损补差”的Z是否为A证券公司员工?2.A证券公司是否对员工执业行为做到了严格要求?如果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是否与投资者损失构成因果关系?3.A证券公司是否充分向C先生提示了交易风险?
三、调解过程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四川调解工作站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详细查询。
根据A证券公司提供的材料,L确为A证券公司的员工,且在入职后签署了多份合规展业承诺书,而Z其实不是A证券公司的员工,为“第叁方”营销人员。
根据投资者C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L尽管没有直接对C先生表示承诺收益等内容,但在C先生与Z的聊天记录里,确有承诺收益和亏损补差表述。L在职期间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私自将客户转介绍给第叁方机构,因此,A证券公司对员工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造成C先生在第叁方机构唆使下购买基金产品、出现亏损,A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也向C先生指出,其我在开户时自主签署了包含《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内的电子协议书,表明A证券公司已向其告知证券市场相关风险,同时也告知其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和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会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等事项,上述行为表明A证券公司已做出风险提示。C先生忽略了风险提示内容,听信于第叁方机构诱导,也需对其购买基金产品投资亏损担责。
通过调解员精心梳理和细致剖析,双方逐步厘清了各自责任与义务。A证券公司承认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疏漏,C先生也认可自己过于轻信带有诱导性的言辞,未能充分意识到投资活动中存在风险。在相互理解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和解方案,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该纠纷揭示了机构在规范从业人员销售基金产品时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对证券公司有如下几个方面启示:一是加强内控管理。证券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销售流程每一环节都符合监管要求,尤其需巩固对从业人员监控,防止员工将客户群体转移到未经许可的第叁方机构开展违规营销行为。二是明确责任范围,建立问责机制。三是提升员工合规意识。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强调客户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提升员工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该纠纷也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有以下几个方面启示:一是注意甄别营销人员过度营销行为。当对方承诺高收益回报或保证本金安全时应保持戒备,对任何看似过于乐观的投资机会持怀疑态度。二是充分了解投资产品风险。在购买任何投资产品前,投资者应该仔细研究产品特性、费用结构和潜在风险。三是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营销人员口头承诺收益其实不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应要求书面材料,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四是通过合法渠道实施投资行为。五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发现投资出现问题,应及时保存好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采用合法合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