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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公安部新规 - 涉电诈人员将暂停银行支付业务、不得新开电话卡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6 11:12:1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电信网络诈骗】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据了解,该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惩戒措施将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和相关违法犯罪等人员,采取分级分类的金融惩戒、信用惩戒和电信惩戒措施,包含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和不得开设新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等功能。

  采取分级分类惩戒措施,涵盖金融、信用,电信网络等领域

  南都记者了解到,《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含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规定,惩戒对象包含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手机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等人员或单位。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手机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并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

  具体而言,金融惩戒措施和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包含,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我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手机短信端口等功能和过户等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手机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和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等多项措施。

  另外,有关惩戒对象还将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并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有异议提出申诉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表示,《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存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体现惩戒的适度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另外,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将解除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移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解除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对于因惩戒认定错误给原被惩戒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发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背后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兜售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诈骗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手机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 物联网 卡、手机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团伙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

  另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通过其它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郑翔表示,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该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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