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受贿1.21亿,违规放贷33亿,中行原董事长刘连舸被判死缓

【刘连舸】受贿1.21亿,违规放贷33亿,中行原董事长刘连舸被判死缓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6 17:40:2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11月26日, 山东省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老总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十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党委书记、老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和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老总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表现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目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目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刘连舸,男,汉族,1961年5月生,吉林永吉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顶级经济师。曾任 中国银行 党委书记、老总(副部长级)。

  1987年起,刘连舸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工作,在央行工作9年后,于1996年任中国驻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副执行董事。1999年,调任中国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英国伦敦)首席代表。一年后又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2005年,转任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守卫局)局长。

  2007年起,刘连舸离开央行,任职银行高管,进入中国进出口银行,先后任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等职务。

  后又于2018年任 中国银行 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老总(副部长级),其2023年3月被查涉嫌违纪之时,当时担任 中国银行 老总、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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