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浙江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颇为戏剧性的“远洋捕捞”案:“外省某县”一警察和一协警,私带警用设备跨省抓企业家。他们先是以配合公安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从家中带走。其后在车辆行驶途中,他们暗示企业家可以帮助处理案件并以此索要财物,企业家被索财后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警察杨某某和协警占某某最终被判犯有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浙江检察院将上述案件列为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13个典型案例之一,这显示出此类趋利性非法异地执法在现今具有一定典型性,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当下对于此类事件的注意和警惕。
在中央就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管密集发声、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环境下,一场围绕保护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的行动正在展开。
“远洋捕捞”引警惕
“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一些公安机关非法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压力和工作指标,不惜通过“远洋捕捞”来“创收”。同时,这也与互联网犯罪和金融犯罪增多、异地管辖混乱密切相关。
除了上述浙江人民检察院以典型案例方式公布的“远洋捕捞”案,据浙江检察网,在“检察护企”行动中, 宁波市 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用时3小时,帮助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迅速解冻被外省公安机关超范围冻结资产约3000万元。乐清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建立跨区域冻结涉企账户救济协作机制,累计帮助企业解封账户62个,涉及金额1220万元。
另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浙江有个别城市针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违规执法”向当地企业发出注意通知。
例如,浙江乐清市法治助企服务中心(由乐清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纪委和四大律所共同派员组成)在11月19日发布了一则《致全市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封信》,信中表示,“近期,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外地执法部门在来乐执法进程中,存在违规查封、冻结甚至划转企业或个人财产的情景,对相关主体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
乐清市法治助企服务中心在信中提醒,如发现有外地公安机关,在没有乐清公安警察陪同的情景下入企执法,请大伙先要求执法单位出示合法的证件、文书材料,并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由乐清公安警察到场予以对接处置。
中央发声规范涉企执法
上述围绕“远洋捕捞”展开的排查、救济、警示、典型案例公布等还击行动表明,此类趋利性非法异地执法现象近期已引发司法界的高度警惕。同时,在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环境下,该类还击行动也是维护营商环境、保护企业的关键举措。
其实,中央近期已明确就包含“远洋捕捞”在内的涉企执法问题发声。
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举行的“一揽子增量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提到,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必要时进行督查。
另外,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增进法(草案征求建议稿)》也有专门针对异地执法问题的条款。
密集的重磅发声表明中央对于非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现象的坚决抵制态度。在经济议题及民营经济增进法中提出该类问题,也表明该类现象被视为严重妨碍营商环境建设和经济稳定运行和发展的问题。
“越界捞”如何止?
在月初举行的一场专门围绕“远洋捕捞”和趋利性刑事司法的法律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表示,趋利执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远洋捕捞”只是近年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同时与互联网犯罪和金融犯罪增多、异地管辖混乱有着不可分的联系。
异地非法执法引发很多企业的担忧。记者了解到,互联网企业58同城的老总兼总裁姚劲波此前曾就此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意见建议,提出“严格规范跨区域执法司法的审批流程,罚没款应归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留置和边控措施,让企业家群体更安全,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姚劲波所提及的罚没收入管理问题,正是趋利性异地执法司法的根本所在。
上述法律研讨会上,多位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趋利性刑事司法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究其原因,根源于刑事诉讼罚没收入的再分配。
据了解,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也隶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因而,地方财政所面临的压力,可能会延伸至公安机关这一环节。而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在推行去“地方化”的“人财物省级统管”进程中也遇到了困难。这造成了政法经费收入与支出没有完全分离,一些地方政府不妥利用公检法机关谋取财政收入,从而催生了非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另外,另外一个造成异地执法乱象的原因,如吴宏耀指出,在于我国法律对管辖问题、异地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等诸多问题都缺少充分的程序性规范。
吴宏耀提及,现实中,一些办案机关异地执法办案不断出现走样、变形,如擅作主张,不按规定操作,严峻的还有乱扣罪名、打击报复等。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讲,还是执法权力不受约束引发的。
值得强调的是,上述姚劲波所提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向姚劲波作出的感谢信中称“建议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积极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