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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四部门联合发布电诈惩戒办法 - 连续惩戒期最高达5年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8 7:29:1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

  11月26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含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惩戒对象范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和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理措施的有效补充。

  连续惩戒期最高5年,包含金融、电信、信用惩戒

  《惩戒办法》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动身,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惩戒措施包含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惩戒办法》采取分级惩戒,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能高于5年。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因实施电诈及关联犯罪被追究刑责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手机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并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对惩戒期限内屡次并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能高于5年。

  在具体联合惩戒措施中,实施金融惩戒是重要措施之一。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另外,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将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其次,在电信网络惩戒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含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含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电信线路、手机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和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另外,涉诈黑灰产从业者也将面临信用惩戒。《惩戒办法》对被惩戒对象采取三种信用惩戒措施:一是并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

  保障被惩戒人的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络安全 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指出,根据“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惩戒期内,被惩戒对象可以保存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三是建立高效、通顺的申诉救济机制。工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申诉救济机制,明确申诉受理、流转及处理流程,协同公安机关审慎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这时,在金融惩戒实施中,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也将被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强调,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兜售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在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自觉遵纪守法,坚决不做电诈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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