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1月29日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理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央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监管对象的犯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理,是强化金融监管、严格依法履职的必要手段。对于如何有效实施行政处理,切实做到与“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相当”,是实践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了对不同犯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理幅度,提升了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有效性。
《规定》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理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保障行政处理的种类、幅度与犯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匹配。
《规定》将行政处理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法定罚款金额为一定幅度的,原则上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根据标准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好比,法定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营业收入等1倍至5倍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幅度分别为违法所得的1倍至2倍(不含本数)、2倍至3.5倍(不含本数)、3.5倍至5倍。
《规定》明确,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对行政处理的承受能力较低的,可以结合犯法行为的严重水平、社会危害性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水平等原因减轻处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