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基础设施REITs年度报告指引、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指引。此次规则发布有益于进一步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条件设施REITs存续期规则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市场人士表示,定期报告是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通过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可以有效提升信息披露的效率效果,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基础设施REITs项目情况,增进投融互信;同时,定期报告强调综合性、全面性,其信息含量更多更全,能够为投融资中的产品定价及投资决策提供大量依据,有助于实现投融资两端“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增强产品流动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性。
明确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
自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启动以来,市场运行总体良好。直到今天,全市场已上市51只基础设施REITs,募集规模超1500亿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规范定期报告披露,上述指引在明确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条件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
首先,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人和专业机构等主体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进程中的责任。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范,严格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运营管理机构应持续关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同时对披露事项进行确认。
其次,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应当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披露事务,对年度报告的合规性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公示要求。
最后,明确基金经理、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专业机构履职情况披露要求,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参与人受四处罚、诉讼或仲裁等情况披露规定。
加强穿透式监管
上述指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REITs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通过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披露要求,强化穿透式监管。
一是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披露事项,明确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说明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披露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并进行财务分析。
二是明确资金流和回收资金披露要求,要求基金经理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经营资金流的归集、管理、使用、变化情况和原始权益人回收资金使用相关信息。
三是明确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七类行业基础资产披露要求,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口径统一的关键运营指标,提升基础资产经营情况的可比性。
新增资产减值计提等披露要求
为强化运作管理职责,上述指引一方面细化基金基本事项披露要求,在基金产品概况中新增基金经理和运营管理机构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披露要求;
另一方面,结合基础设施REITs特点,新增重大资本性支出使用情况、资产减值计提、资产交割、改造扩建情况、投资性房地产等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引还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较为详尽,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条件下,内容适度简化,合理降低业务参与人的信息披露成本。
相较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无需披露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删减了回顾与未来展望、重大资本性支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方式变更等事项。季度报告更加聚焦基础设施REITs业绩、项目运营情况相关信息,在中期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基金运作、业务参与人履职和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