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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监管征言 - 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1 21:48:1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数据安全】 【数据流通】 【数据要素

  11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增进 数据要素 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

  《征求建议稿》提出,到2027年底,规则明晰、产业繁华、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个人信息合规高效流通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明显提升,为繁华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保障。

  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征求建议稿》释放了通过打通数据、完善数据市场治理机制,增进 数据要素 发展的信号。可以稳健提高 数据安全 治理水平,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增进 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

  防范数据滥用风险

  盘和林认为,《征求建议稿》解决了诸多关键问题,好比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的问题,数据流通效率和安全性的平衡问题,和完善了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流通机制。

  《征求建议稿》提出,防范数据滥用风险。依法严厉惩戒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的黑灰产业,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惩处利用数据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国家 数据安全 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强化重点行业领域 数据安全 风险监测,持续增强风险分析、监测和处置能力,防范发生系统性、大范围 数据安全 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研究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流通风险应对能力。

  对此,盘和林认为,这一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出售和滥用;另一是保护 数据安全 ,建立 数据安全 体系,维护数据流通领域的秩序,保障数据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 大数据 、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它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它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保护公共 数据安全

  《征求建议稿》提出,强化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政务数据共享进程中,供给方根据“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准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范围、用途、条件,承担数据提供前的安全管理责任,探索建立接收方 数据安全 管理风险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在安全条件下有序共享。接收方根据“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准则,承担数据接收后的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依据有关要求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 数据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强化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 数据安全

  不久前,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曾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施展 数据要素 作用的意见》精神,建立数据产权分置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张望表示,在运营监督方面,明确要厘清管理和运营的责任界限,对于数据资源的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全过程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也要求建立授权运营情况的披露机制,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强调了运营机构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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