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风险处置与法律事务部原总监、原安邦保险集团(下称“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副组长符飞涉受贿罪和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一案,日前在 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符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符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四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人民币五千五百三十一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查封、冻结款物,依法处理。
第壹财经获悉,符飞将提出上诉。
符飞生于1971年,海南海口人,从2008年9月直到今天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任职将近15年,曾担任过风险管理部员工、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和风险处置与法律事务部总监,2021年8月以后,降为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员工。
2018年2月23日,原保监会依法会同人民银行、原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成立接管工作组,对安邦集团实施全面接管,符飞作为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人员参与接管工作,担任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副组长。
2020年2月,原银保监会依法对安邦集团结束接管。原银保监会通过剥离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批准设立大家保险集团等方式,切实化解安邦集团风险。
2021年7月,远洋集团公告称,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专注处理其它业务,符飞辞任该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成员职务。
2022年6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原中国银保监会纪律检查监察组、 北京市 纪委监委消息:符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律检查监察组纪律审查;经 北京市 监委指定管辖,昌平区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2023年1月11日,原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文称符飞被“双开”。
被指接受地产商贿赂,“贱卖”安邦资产
第壹财经获得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受贿罪方面, 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被告人符飞在担任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处置与法律事务部总监期间,接受北京中大英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中大英正公司”)老总徐永辉的请托,利用负责中华联合保险风险处置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成为中华联合保险股权挂牌销售会员代理单位提供帮助。2016年至2020年,符飞分6次收受徐永辉给予的感谢费现金合计79万元和价值10万元的京东购物卡。
2018年至2020年,符飞在担任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副组长期间,通过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远洋集团”)董事会主席李明,以1180.7512万元的价钱购买该集团开发的北京向阳区红军营路21号院的房产一套。并接受李明的请托,使用其负责处置杭州西溪公馆项目的职务便利,为该集团低价收购该项目提供帮助。经 北京市 昌平区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房产于符飞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为1505.7万元人民币,高于其购房时支付价款合计300余万元。
2019年至2021年,符飞在担任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副组长、风险处置专责工作组副组长期间,使用其负责地产项目处置、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家保险集团”)引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金地集团 ”)收购温州桃花岛项目、参与大家保险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及购买大家保险集团持有的 金地集团 股份方面,为该集团及其老总凌克提供帮助。2021年初,符飞答应凌克暂不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辞职的要求,继续给凌克提供帮助。凌克为感谢符飞提供的上述帮助及希望其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提供帮助,承诺自2021年1月至符飞正式入职 金地集团 期间,会根据税前年薪人民币700万元的标准,以 金地集团 “安家费”的名誉一次性补偿符飞合计人民币525万元。截至案发前,符飞尚未收到 金地集团 上述钱款。
2019年至2020年,符飞在担任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副组长期间,使用其负责处置哈密焱鑫铜矿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占锋收购该项目提供帮助。2020年至2021年,符飞收受占锋给予的感谢费现金26万元人民币,为其女儿支付的学费澳大利亚元3万元(合计人民币145449元),为其支付的保险费港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83717元)。2021年,占锋为感谢符飞在其收购新疆哈密焱鑫铜矿进程中提供的帮助,欲应符飞的要求为其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入股易安互联网保险公司(下称“易安公司”),并承诺该笔资金对应的股权由符飞实际享有和控制。截至案发前,占锋尚未将人民币5000万元投入易安公司。
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方面,检方指控:2018年至2020年,符飞在担任安邦集团工作组副组长期间,在负责处置杭州西溪公馆项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根据规定处置该资产需要聘请第叁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等,但为根据远洋集团提出的收购价格将该项目处置给远洋集团,违规授意远洋集团的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低价评估测算,并促进将该项目低价转让给远洋集团,致使国有财产遭受2亿余元的损失。
当庭否认多项指控,立功情节被采用
庭审中,符飞对于指控的受贿罪第壹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于指控的受贿罪第贰起犯罪事实、第叁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第四起犯罪事实中只认可部分事实,对于指控的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其辩解人提出十条辩解意见,其中关于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方面,律师认为符飞不具有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的主体身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符飞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员,也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企业;接管组内符飞牵头管理地产板块,但涉及地产板块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是由接管组集体考虑决定的,而非由符飞个人决定,让符飞个人负责;致使国有财产遭受2亿余元的损失缺乏依据等。
辩解人认为,符飞收受徐永辉、占峰钱款的部分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它受贿指控和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指控均不成立。同时,符飞有立功表现,且该立功指向的犯罪较为严重,请法院酌情减轻处罚。
符飞及辩解人关于立功和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的意见被法院采用,其余意见未予采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飞作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赚取利益,数目特别巨大;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极其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飞犯受贿罪、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的事实明白,证据的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符飞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于事实,构成立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未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主动交待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
金融风险化解的进程中,符飞不是第壹个落马的接管组成员。2021年9月,原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原因曝光,涉及包商银行系列腐败案件:借参与风险处置工作之机以权谋私。
“在包商银行接管组任职以来,李国荣利用风险处置权力大举敛财,接受私营企业主请托,插手干预被接管银行机构及关联银行机构资金借贷事项,利用职务便利,在被监管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或展期、贷款利息减免、债务重组等方面为他人赚取利益,是‘靠接管吃接管’的典型。”驻原银保监会纪律检查监察组有关责任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