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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一财社论 - 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用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5 20:19:2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新能源】 【科技创新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相关责任人在就近日印发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答问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与其它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等。

  近年来,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一样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理能力强,是新型电力全面的新生力量。

  “平等的市场地位”既可以看作是对过去身份上的“解锁”,是要消除体制方面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加压”,在市场机制的大环境下,去实现优胜劣汰。

  《指导意见》将新型经营主体界定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前者主要包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储能 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理负荷,后者主要包含 虚拟电厂 (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这两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在积极介入。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积极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持续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民营企业也主动加入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根据今年8月国新办发布的《我国的能源转型白皮书》,电网统购统销局面基本被打破,发电和售电环节全面引入市场竞争。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信息,在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方面,今年前三季度,新设“四新经济”民营企业271.8万户,占同期新设民营企业总量的四成,其中“新型能源活动”企业同比增长最快。由此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对新型能源和加入能源大市场的热情。

  政策暖风频吹,可民营企业真正进入能源领域还存在一些障碍,既包含平等地位方面,也包含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

  打个比方而言,今年11月,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指出,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形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作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这是对国有大型公司的规范。这些问题随着《指导意见》等多项政策出台,也正逐渐得到纠正。

  “平等的市场地位”也造成一个新的课题。以往的国有大型公司不管在资源掌控还是网络建设再到金融支持等方面,都是新涉足这一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包含民营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但新型经营主体有创新的优势,《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都是以“新”作为基础的。

  《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背景就是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新型经营主体也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理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以积极创新应对资源天赋等方面的固有不足,这是一定的方向,不然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国网能源研究院今年5月发布的《能源民营经济蓝皮书》指出,民营企业明显加速了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步伐,尤其是在 新能源 领域,民营企业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不断推动能源产业的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总之,电力领域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它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是关键领域更加突出市场作用的重要体现,民营企业将从中获得更多市场机会。但门开得更大了,也还需要民营企业拥有更多的“金刚钻”以弥补过去的不足,扬长避短,而这个“金刚钻”就是持续创新、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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