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朱泽宇操作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审理发现,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作“ 通润装备 ”等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万元。
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659万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控制使用48个账户
经查明,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我或朋友协助下单。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作“ 通润装备 ”“达意隆”“ 绿康生化 ”“ 泰嘉股份 ”“数源科技”“ 国光股份 ”“ 美芝股份 ”“ 威星智能 ”“ 亿利达 ”“ 广聚能源 ”“ 中百集团 ”“ 广百股份 ”“ 岭南控股 ”“ 赛象科技 ”“ 新筑股份 ”“深华发A”“ 张家界 ”“ 准油股份 ”“ 甘咨询 ”“ 赛隆药业 ”“ 棒杰股份 ”“ 徐家汇 ”“ 郑中设计 ”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3万元。
申辩理由不成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朱泽宇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壹项、第叁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理或不予处罚:
第壹,朱泽宇并未实施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第贰,朱泽宇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水平均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理”的情形。
第叁,相关认定有误。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违背“过罚相当”。
第五,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壹,认定朱泽宇构成操作证券市场,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作股票价格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作市场的犯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所述操作证券市场的表现。
第贰,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作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作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叁,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作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完全可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作的情景。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妥。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事情严重水平、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罚没近3500万元
最终,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朱泽宇操作股票获取利益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1万元人民币,并处以558.71万元的罚款。
对朱泽宇操作股票获取利益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万元人民币,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合计2100万元。
综上,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658.7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