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生证券、容诚所被上海证交所予以监管警示,事涉福特科项目
IPO“撤单”后,最新监管“罚单”来了!
12月6日,上海证交所公布多份监管措施及纪律处罚决定。其中,民生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被予以监管警示,IPO“折戟”的福特科、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两名签字会计师被予以通报批判。
记者了解到,福特科由民生证券保荐,拟融资金额为4.57亿元人民币。该项目于2021年6月获受理,同年12月通过上市委会议,2022年1月提交注册。2023年3月,福特科及民生证券提交申请,主动取消注册申请文件。同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福特科终止发行注册程序。
决定书显示,福特科存在审核问询回复不真实、不准确,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内控建设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诸多问题,相关中介机构也存在未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不到位等情况。
民生证券、容诚所遭监管警示
决定书显示,民生证券作为福特科IPO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两项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是未完整、充分核查发行人涉及资金占用事项。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称已对其报告期内存在的钱财占用等情形整改完毕,共涉及11000.96万元。经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仍存在未披露的钱财占用。民生证券未完整、充分核查发行人涉及的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发表的核查结论与现场检查查明事实不符。
二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2020年末在册的160名专职研发人员中有18名存在异常情况,包含在截止日前已离职、从事非研发活动、不了解所从事研发项目基本情况等。
同时,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基础数据缺失,难以准确测算研发人员异常、研发固定资产与生产固定资产混同、部分非研发人员进行研发领料活动等对研发费用的影响,最多将造成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累计减少516.08万元。民生证券对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核查不到位,造成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海证交所表示,发行人资金占用、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经多轮问询,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审慎,造成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基于以上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交所决定对民生证券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交所称,民生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究责任,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交经保荐业务责任人、质控责任人、内核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上海证交所同时要求,在从事保荐业务进程中,民生证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准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另外,福特科项目的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也被上海证交所予以监管警示。上海证交所要求容诚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福特科被通报批判
2023年4月取消申报
公开信息显示,此次上海证交所点名的福特科项目由民生证券保荐,拟融资金额为4.57亿元人民币。该项目于2021年6月获受理,同年12月通过上市委会议,2022年1月提交注册。
2023年3月,福特科及民生证券提交申请,主动取消注册申请文件。同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福特科终止发行注册程序。
2023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福特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福特科在申请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程中,存在多项未披露的钱财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它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诸多问题。
在此次通报中,上海证交所指出,福特科主要存在三项违规情况:一是审核问询回复不真实、不准确;二是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内控建设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基于以上问题,上海证交所对福特科、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其中,实际控制人为黄恒标、罗建峰,相关责任人为福特科当时担任老总罗建峰、总经理郭少琴、财务总监林洁、董事会秘书练红英。
这时,民生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和容诚所的两名签字会计师也被予以通报批判。对于相关纪律处罚,上海证交所将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记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今年以来,上海证交所已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追究责任。保荐人方面,华泰联合证券、 东方证券 承销保荐、华创证券、平安证券、 浙商证券 等许多家券商均被予以监管警示。另外,天衡、立信、天职国际等会计所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也被予以监管警示。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被予以通报批判。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公告,其中即提到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