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涉诉公告,让5年前轰动一时的“300亿承兴系诈骗案”重回大众视野。
最近, 湘财股份 公告, 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财证券与云南信托之间的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诚公司需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3.43亿元及相应利息,同为被告的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不过, 湘财股份 表示,判决尚未生效,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与投资者起诉不同,本案为信托产品主动管理人向代销机构及所有相关方起诉求偿。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是否需承担由云南信托管理的云涌产品投资失败的最终风险。
由该案进一步引申的问题是,金融产品暴雷后,作为代销方并未参与产品的实际运作中,担责比例应该如何界定?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管理人状告代销机构
复盘该案件需追溯至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罗静实控的“承兴系”公司通过私刻印章,伪造与京东、苏宁易购等公司供应链贸易合同,虚构应收账款债权等行径,与湘财证券、上海歌斐、云南信托等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以此诈骗融资款,涉案金额超300亿元人民币,造成的实际损失达88亿元人民币,其中,湘财证券损失达9亿元人民币,云南信托损失达15亿元人民币。
随后,云南信托发起大规模诉讼,将苏宁易购、中诚公司、罗静和湘财证券等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的两起案件,只是其中的部分案件。案件的起诉过程也经历了一番“曲折”,两起案件诉讼地点由 江苏省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更改为 云南省 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信托的诉讼请求为昆明中院判令中诚公司返还转让价款,并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中诚公司需向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3.43亿元及相应利息,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根据湘财证券公告可以看出:一是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已经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相关审判法院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
二是,一审法院在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直接将云南信托对中诚公司主张“返还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更改为“支付回购价款”、将云南信托对湘财证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更改为“承担56%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湘财证券也在公告中表示,该案件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记者也注意到,云涌产品损失是否确定,应先看刑事案件退赔工作是否已经开始。记者了解到,罗静案的退赔执行工作尚未开始,因此云涌产品损失尚未确定。
另外,相较于上述代销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云南信托本身的责任已经受到监管的明确。2023年6月,监管职能部门已经认定云南信托在办理“云涌”项目进程中存在犯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主要犯法行为包含:业务制度建设不完善,未能实现“制度先行”,未严格调查审核客户和基础交易等情况,未对融出资金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全流程严格管控,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代销机构责任该如何划定?
作为代销方并未参与到产品的实际运作中,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和应该在何种范围内担责?
法律人士表示,代销机构作为卖方机构,需履行“适当性义务”,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与风险后作出自主决策,并承担相应收益与风险。同时,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代销机构需履行“适当性义务”包含“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四方面。“在涉及多方被告的诉讼中,代销机构若违反适当性义务,就可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如代销机构对委托人资质、产品是否合法发行、发行依据、产品风险等进行了审查,并将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及审查报告等向有关机构进行了报备,履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查义务,销售进程中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则不应承担代销责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宏伟表示,回到本案中,尽管补充责任意在第壹顺位责任人无法赔付时才承担,但中诚公司涉刑且已经被撤消,赔付能力堪忧。
也有律师表示,代销机构担责比例过重,也将增加代销机构的业务风险和成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是构建有序健康的行业生态的条件,在代销机构已经履职尽责的条件下,管理人的责任也不能忽视,不然将对行业生态、正常的市场约束机制造成一定影响。
另外,根据一审判决,目前法院要求中诚公司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并要求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还有剩下的44%由谁来承担?这也是本案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之一。
据查,中诚公司目前实际已处于撤消状态,不具备任何履行能力。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假如二审维持原判,云涌产品仍具有44%的敞口,直到今天云南信托尚未就云涌产品拿出清算方案,投资者极有可能还需要通过向云南信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受托人的过错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敲响警钟
代销义务的核心内涵即是“适当性义务”,代销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言非常重要。
在法律人士看来,代销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意义在于,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投资,避免因信息不同步或产品不相配遭受损失。
某券商机构业务人士表示,在销售产品时,会要求员工在了解客户的条件上,做到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一方面,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着重关注财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投资能力等风险承受能力的关键要素;另一方面,根据投资人的危险承受能力、需求和金融产品的 利润风险进行匹配,筛选适合投资人的产品与服务,明确告知产品的危险,确保做出知情决策。
马宏伟认为,代销机构如能 保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销售各环节风险严格把控,一定水平上可以防止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与委托人签订明确的代销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二,在销售进程中保存完整的记录,以证明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其三,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时,及时、积极采取措施,以减轻责任的承担。
他表示,代销机构应在“销售前”与“销售中”两阶段,把握好“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风险匹配”“告知说明”四方面的标准。在销售前,了解产品,代销机构都务必充分了解这一产品结构或服务内容。代销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在销售时,要在了解客户的条件上,做到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