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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构被罚款550万元!广州公布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14 17:45: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培训机构

  12月13日, 广州市 教育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非法典型案例》。其中,广州*成联美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景下,私自开展学科类培训,罚款550.62万元。2024年以来,市教育管理局共公布了四批次校外培训非法典型案例,在第四批次中,第壹次有处罚款项达百万元以上,且最高处罚金额达550万元。

  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非法典型案例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一、广州*成联美咨询有限公司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景下,私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广州市 教育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506231.5元的行政处理。

  二、广州*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景下,私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天河区教育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283964元的行政处理。

  三、小*石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景下,私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贰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8058.24元,罚款16116.48元的行政处理。

  四、杨*标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景下,私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增城区教育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理。

  五、程*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景下,私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天河区教育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理。

  六、 广州市 天河区学*思素养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贰十条、第贰十二条之规定, 广州市 教育管理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83131元的行政处理。

  七、 广州市 番禺区*翰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第贰十条之规定,番禺区教育管理局对其作出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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