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9日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在2024年12月9日发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17号,ST先河(300137)因信息披露非法行为受四处罚。处罚的主要因素包含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造成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万元人民币,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万元人民币,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另外,公司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间购买并持有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未按规定披露,最高余额达4.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基于以上违法事实,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处罚进程中,公司提出了相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其行为其实不是财务做假,并请求减轻处罚。经复核,监管职能部门对其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用,并分别处以140万元和50万元的罚款,合计190万元。
调查显示,公司将2021年和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张某军作为当时担任老总,知悉这一犯法行为,仍然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可靠性,因而对公司的犯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沈某作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上述犯法行为,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可靠性,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是对公司上述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终,张某军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人需在收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