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在第19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中期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试行)》)。《规则(试行)》明确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的基本规则、定义、目标和要求,并在业务承揽、期货服务、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旨在引导推动“保险+期货”业务良性有序开展,更好助力农业强国建设。
首份行业规范性文件
“保险+期货”金融综合支农模式创设于2015年,是保险与期货“联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施展期货功能化解中小涉农主体价格风险的成功探索。十年来,“保险+期货”频繁见诸于中央、有关部委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涉农主体主动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保障农民收入、转变农业风险管理方式、助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获得了积极成效,得到广泛认可。中期协统计数据显示,直到今天,“保险+期货”落地31个省市自治区,覆盖21个涉农品种,保障价值2000多亿元人民币,惠及农户超740万户次。
中期协相关责任人告诉期货日报记者,“保险+期货”取得成效的同时,总体显现出规模为先、粗放发展的现状,缺乏统一明确的工作规范、服务“三农”的质效还不够高、可连续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屡次提及要优化完善“保险+期货”。在此环境下,中期协制定了《规则(试行)》,强调拨乱反正、规范发展,明确底线要求。《规则(试行)》既是行业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成果,也是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增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制定进程中得到了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司的全程指导,充分征求了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等各方意见。
记者从行业各方了解到,《规则(试行)》是“保险+期货”业务领域的首份行业规范性文件,其发布实施填补了“保险+期货”业务领域的制度空白。
牢牢守住业务风险底线
记者了解到,《规则(试行)》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的各类禁止行为。一是禁止在保险方案、保单等材料中设置保底赔付条款,并要求期货公司在项目开展前向涉农主体及地方政府准确说明“保险+期货”项目的保障性、有偿性和基本赔付逻辑。二是禁止以虚构预期成效、隐匿交易风险、非标准化期权非正常定价报价等方式承揽项目,并要求期货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原则,采用科学的定价模型,基于综合头寸和对冲成本确保期权定价的合理性。三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单独或合谋开展资金空转、脱实向虚和其它不具备保障意义的项目。四是禁止通过项目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涉农主体合法权益或套取涉农财政补助资金。
为保障相关要求落到实处,《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承担“保险+期货”业务承揽的主体责任,期货公司分管“保险+期货”业务的顶级管理人员、合规责任人是落实业务承揽要求的共同责任人。
中期协相关责任人指出,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则(试行)》还明确了业务的自律检查机制,对违反《规则(试行)》或证券期货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表现,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考量到非标准化期权结构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后续自律管理实践中,对于“过度复杂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非正常定价报价”等行为,将基于项目的真实保障目标,通过专家会商等方式综合判定。
以专业所长服务“三农”所需
《规则(试行)》指出,“保险+期货”承载着特殊的为农服务的国家使命和责任,其业务导向是充分施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作用满足农业价格风险管理需求。期货公司应当积极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宗旨,将自身发展融入服务国家战略中,真实有效地开展“保险+期货”业务。
《规则(试行)》强调,“保险+期货”业务底层实质属于衍生品交易业务,但考量到交易对手方(保险公司)和项目实际服务对象(涉农主体)不同而引发的信息、认知不同,不宜将其视为纯金融交易属性的业务,一方面要更为深入、准确地了解涉农主体的真实需求,增强“保险+期货”服务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期货之所能与“三农”之所需的匹配度,切实提升项目服务质效。
有期货公司资深人士表示,《规则(试行)》为“保险+期货”业务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对于改善行业生态、推动“保险+期货”业务良性有序、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他建议,下一步做好“保险+期货”业务,应当以规范为前提、发展为目标、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站位,明确“保险+期货”服务国之大者、坚持涉农导向的基本定位;要加快转变发展宗旨,摒弃规模为先的发展宗旨,更加重视服务质效的提升;要系统谋划、长远规划,不搞大水漫灌、浅尝辄止,结合专业、区位等优势,选定目标区域深耕细作、持续服务;要推动品牌项目建设,以“保险+期货”作为农业产业链期货服务的前置或基础业务形态,努力提升价值认同,不断拓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