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 莱茵生物 公告称,实控人秦某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操作市场被行政处理,同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身份类禁入)。秦某某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老总、总经理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告,2021年秦某某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产品,交予王某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某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 莱茵生物 ”,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构成操作市场行为。
大股东操作自家上市公司股票,往往隐于幕后,有的还假借他人之手操作。对于大股东聘请操盘手操作,如果操作中存在操作行为,那么大股东也有可能要和操盘手一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其中关键,应是看大股东是否指使、参与或知悉操作行为。
大股东操作自家股票,与增持、减持股票,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增持、减持股票需要遵守诸多规则,包含遵守信披规则、遵守收购规则、避免短线交易等,好比最后增持一笔之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减持。但大股东利用多个账户实施操作,可能相互对倒,或今天买明天卖,甚至当日又买又卖T+0打短,尤其操作行为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大股东对其它中小投资者形成财富掠夺。
大股东操作自家股票,还有诸多有利条件,好比通过策划、实施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或重组、投资新业务、 股权转让 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这可能构成重大事件操作。另外也可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这可能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作。
大股东操作自家上市公司股票,也容易伴生利用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甚至不排除指使上市公司方面配合炒作而炮制发布信息。大股东操作自家股票与操作其它上市公司的股票相比,前者危害显然更大,对市场三公原则破坏更大。
此前已经发生多起私募协助大股东坐庄案例,大股东通过认购私募产品或私募专户产品,交易自家上市公司股票,此类操作手法让大股东具有相应的隐蔽性,监管职能部门对大股东此类操作手法应撕开表面伪装、强化穿透式监管。
好比,私募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究竟是哪个,有必要搞清楚。大股东名下直接持有部分股票,另外大股东通过私募产品也持有自家上市公司股票,如果大股东对私募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具有影响力,那么私募产品的这部分持股,也应根据大股东的出资比例,量化为大股东的间接持股,并并入其持股总数,再遵守相关规则。对于大股东参与的公募专户产品,建议也可依此进行穿透式监管。
对大股东坐庄自家股票,监管职能部门在予以相应行政处理的同时,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很有必要。好比可对大股东采取身份类禁入,即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由此即便大股东之前在上市公司担任老总、总经理等职务,也得辞去相关职务,这样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更有保证,大股东也就再难实施重大事件操作、信息优势操作等操作手法。
而且,对于私募基金有关人员协助上市公司大股东操作庄家股票的,也可对私募人员实施交易类禁入。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事情严峻的,可以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高于5年。私募人员协助大股东在交易一线直接实施操作行为,严重影响交易公平,对其实施一段时期禁止交易,能够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