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深圳证监局获悉,因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和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聚飞光电 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公司老总兼总经理邢美正、当时担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被出具警示函。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 聚飞光电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聚飞光电 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具体来看,2021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实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至2024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是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聚飞光电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 聚飞光电 与当时担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聚飞光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反映出 聚飞光电 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运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另外,邢美正、高四清及于芳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三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