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评论员朱延鲁
最近,据央视《财经查》报道,一种“先享后付”消费新模式在预付费行业悄然兴起。先享后付,望文生义,就是消费者可以先享受服务或商品,后用分期的形式进行付费。对消费者而言,“先享后付”不仅可以让其享受到“办卡会员”的折扣,也不用担忧商家卷款跑路。听起来,是一个可行之选。但从报道中消费者们的反馈来看,在实际操作进程中,“先享后付”不仅没有造成更好的消费体验,而且丰满的“套路”,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俨然成了新的消费“陷阱”。
究其原因,就是有些商家为了诱导消费者选择高额服务或套餐,在向消费者推荐“先享后付”消费模式时,过度虚构效果,强调便捷与优惠,而对这种消费模式存在的危险与苛刻的退钱条件选择隐匿或淡化,让很多消费者在云里雾里的情景下选择了“先享后付”。更为恶劣的是,有的商家为了尽快促进消费者签约,竟直接拿过消费者的电话代其完成,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也让消费者在不明所以中背上长期债务。
更让人不可 思议的是,“先享后付”不仅具有强制性扣钱功能,而且一旦签约,如果出现纠纷想要解除约定,只能在商家后台完成,消费者不能单向解约。如果商家不答应解约,就会一直扣钱,直到达到约定额度。这就将消费者置于了非常被动的境地,极大地削弱了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的权益保障。另外,“先享后付”在代理服务与运营管理上的混乱也给消费者们造成诸多风险与困难。好比代理服务中的多层转包现象,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容易引发利益纠纷,而这些不利最终都会传导到消费者身上。
毫无疑问,针对“先享后付”,遏制乱象、加强监管是燃眉之急。尽管对“先享后付”这样既像预付式消费,又像信用卡分期,还像信用贷款的“三不像”,从现行的规章制度中,找出完全适配的条款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这无妨碍相关部门对商家、代理机构、支付平台等各相关方违规犯法行为分别进行监管与惩处。好比商家在推广“先享后付”进程中存在的夸大宣传行为,就可以用惩戒夸大宣传的措施来管理。当然,尽快出台详尽且具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明确各相关方权责,是最重要的破题之解。毕竟,对“先享后付”这种消费新模式而言,只有将商家、代理机构、支付平台等都限定在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让其依法依规行事,“先享后付”才能更好地施展出其创新消费模式的优势,为消费者创造出更加便捷放心的消费环境,进而增进整个消费市场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