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晚间,北京 同仁堂 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 ,600085.SH)发布了《中国北京 同仁堂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同仁堂 集团”)关于解决和避免与 同仁堂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公告,其中提到,控股股东 同仁堂 集团近日获得了对天津 同仁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 同仁堂 ”)60%股份的控制权。
对于未来,同一天的另一条公告提到, 同仁堂 于现阶段收购天津 同仁堂 ,若出现投后整合风险,可能造成上市公司业绩受到冲击、波动过大,因此, 同仁堂 目前暂无收购天津 同仁堂 的计划。 同仁堂 集团基于维护和推动“ 同仁堂 ”品牌的保值增值的战略考虑收购天津 同仁堂 ,更有益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
同仁堂 强调,公司将结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天津同仁的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在机会恰当时,与 同仁堂 集团协商将天津 同仁堂 并入上市公司。届时,公司需根据上市公司和国有产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审计、评估,以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与 同仁堂 集团友好协商一致,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如有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天津 同仁堂 ”与“ 同仁堂 ”的同业竞争问题,这份签署于12月17日的承诺函提到,“天津 同仁堂 ”与“ 同仁堂 ”生产的主要中成药产品、主营市场存在较明显不同,但二者存在个别非主要产品相同的情景。 同仁堂 集团承诺,本次交易不改变“ 同仁堂 ”的核心业务定位,不影响“ 同仁堂 ”主要业务未来拓展, 同仁堂 集团也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采取损害“ 同仁堂 ”及其股东利益的表现。
承诺函还显示, 同仁堂 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景下,根据法定程序通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包含但不限于 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托管相关业务或资产、天津同仁或其控制的企业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进一步解决“天津 同仁堂 ”及其控制的企业与“ 同仁堂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个别非主要产品相同的情景。
如今是有控股关系的自家人,但在此之前, 同仁堂 集团和天津 同仁堂 的商标之争早已是国内医药行业的老话题。
官方网站和财报资料显示, 同仁堂 集团的主要业务为中成药的生产与销售,拥有包含中药材种植、中药材加工、中成药研发、中成药生产、医药物流配送、药品批发和零售在内的完整产业链条,常年生产的中成药超400个品规,旗下拥有 同仁堂 (600085.SH)、 同仁堂 科技(1666.HK)、 同仁堂 国药(3613.HK)等许多家上市公司。
天津 同仁堂 建立于1981年,2002年5月成立股份公司。天津 同仁堂 的主要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收入,产品覆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橡胶膏剂、散剂等8种剂型。2018年,天津 同仁堂 就曾申请在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但2年多后还是以撤材料告终。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则是在2021年6月就递交了招股书,计划募资7.22亿元人民币,最终仍未能成功IPO。2023年9月,深交所依据规定终止天津 同仁堂 发行注册程序。业内普遍认为,天津 同仁堂 IPO始终不顺畅的原因之一是与北京 同仁堂 的商标之争。
2021年8月,也就是天津 同仁堂 递交招股书不久, 同仁堂 集团就对天津 同仁堂 提出诉讼,深交所在审核问询函中也提及此事。
在上述诉讼中, 同仁堂 集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含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 同仁堂 ”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 同仁堂 ”或与“ 同仁堂 ”构成近似的字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流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仁堂 集团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天津 同仁堂 与 同仁堂 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 同仁堂 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天津 同仁堂 未经许可私自使用与 同仁堂 集团“ 同仁堂 ”文字和“ 同仁堂 ”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夸大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 同仁堂 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仁堂 集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保护自身权益。
在回复函中,天津 同仁堂 对于商标争议作出回应称,在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定性为“中华老字号”,并于2006年被商务部定性为第壹批“中华老字号”。根据2006年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公示情况,发行人的“品牌(字号)”为“天津 同仁堂 ”。公司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的是“天津 同仁堂 ”,不存在单独使用“ 同仁堂 ”三个字的情形。另外,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发行人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和字号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发行人对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历史传承的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北京 同仁堂 的主观故意。
天津 同仁堂 表示,虽然自家取得企业名称和字号履行的法律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因企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违反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理的情形,但若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可能造成公司面临需要变更公司名称、承担一定经济赔偿的危险。同时,为应对相关纠纷,公司需付出一定的人力、时间、诉讼费用等相关成本。
不过,天津 同仁堂 也曾提到,根据《诉讼专项补充法律意见》,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发行人无需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退一万步讲,即便变更企业名称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前天津 同仁堂 提交的招股书,天津 同仁堂 的控股股东为张彦森,实际控制人为张彦森和高桂琴夫妇二人。招股书显示,张彦森直接持有公司41%的股权,高桂琴和张彦森通过润福森间接持有公司18%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9%的股权。
根据天津 同仁堂 披露的招股书,2020年至2022年,天津 同仁堂 营业收入分别为8.18亿元、10.12亿元和10.86亿元人民币,归母净收入分别为1.97亿元、2.34亿元和2.48亿元人民币,归母扣非净收入1.57亿元、1.86亿元和1.99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和脉管复康片三款产品,2020年至2022年,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7.11亿元、8.9亿元和 9.49亿元人民币,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6.85%、88.00%和87.35%。
同仁堂 业绩方面,2021年至2023年, 同仁堂 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46.03亿元、153.72亿元和178.61亿元人民币,净收入分别为18.91亿元、21.99亿元和25.83亿元人民币。2024年三季报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 同仁堂 营业收入约138.2亿元人民币,归母净收入13.5亿元人民币。
12月19日收盘, 同仁堂 报41.6元/股,涨4%,市值570.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