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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柳毅】重罚!证监会出手 - 多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1 11:16:2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陈柳毅】 【证监会】 【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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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2018年8月20日至12月27日(操作期间),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等与袁达、吴硕、李学森开展股票交易合作,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一方提供部分账户及资金,由袁达、吴硕、李学森一方进行交易决策并提供交易场地、安排人员下单。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

  多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操作期间,上述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53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 伟隆股份 ”股票价格。经计算,账户组操作行为获取利益16537712.31元。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陈柳毅、陈柳增提出:1.交由袁达等人打理的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者为袁达,陈柳毅、陈柳增一方不具有相关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权。2.陈柳毅、陈柳增未实际控制“林某”等4个证券账户。3.陈柳增仅根据安排在现场风控,并有跟买操作,不应定性为违法嫌疑人。4.陈柳毅系出借账户给袁达打理,不知晓袁达账户组交易账号密码和持仓成本、数量,不具有通盘操作的主导决策权或商议权,其自行交易的账户属于不具有操作意图的跟买行为,因此也不应被定性为操作主体。

  袁达提出:1.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公平,与提供证券账户数量、资金量、盈利情况等原因不相匹配。2.袁达有检举揭发行为,应从轻处罚。

  李学森提出:1.李学森与吴硕之间为借贷关系。2.李学森仅于2018年8月与陈柳毅等人见过一面,当时并未提及股票合作事宜。3.李学森既未提供交易场地、亦未进行交易决策并安排人员下单,从未与吴硕、袁达就案涉操作行为发生合意。4.吴硕、袁达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存在其它证据证明李学森实施了案涉犯法行为。

  吕延提出:1.吕延仅出借部分证券账户,对该账户的交易方式、交易情况均不知晓,无操作证券市场的表现或故意。2.吕延利用证券账户自行跟买的部分不应定性为共同操作。3.吕延未实际控制“李某”等3个证券账户,系受人委托代为操作或由他人跟风购买,与吕延无关。4.涉案行为超出行政处理时效,应不予处罚。

  叶晓波提出:1.叶晓波未实际控制“陈某”等2个证券账户。2.存在操作痕迹的相关证券账户均为自用账户,与本案无关。

  高跃东提出:1.高跃东仅是将股票账户和资金交给袁达等人打理,不具有操作市场的主观故意。2.对操作行为及仓位不知情,亦未参与过交易操作,在现场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不具有操作的客观行为。3.高跃东未实际控制其中“江某”证券账户。4.涉案行为超出行政处理时效,应不予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

  陈柳毅、陈柳增违法事情严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陈柳毅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柳增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多人操作“ 三峡旅游 ”等个股

  有当事人辩称“系被坑骗参与相关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更新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样指向操作市场。

  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共同操作“ 三峡旅游 ”股票价格,王洋、秦本军共同操作“ 莱茵生物 ”股票价格,王洋操作“ 中原内配 ”股票价格的表现进行了立案侦查发现,王洋、高艳明、张彦贤、李素云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交易“ 三峡旅游 ”,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14日至11月15日交易“ 莱茵生物 ”,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2日至12月10日交易“ 中原内配 ”。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邓龙辉提出:1.没有操作股票的动机,没想过操作股票,也不懂操作股票。2.没有参与操作股票的实际行为,没有提供操作账户也木有指挥操作。3.没有不法获取利益。4.属于初犯,不懂法,情节轻微、生活困难。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高艳明提出:1.没有实施操作证券市场的动机和意图,不存在合谋操作故意。2.客观上没有实施操作证券市场的表现。3.操作期间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有误。4.行政处理结果有失公允。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刘慧提出:1.没有参与案涉操作证券市场行为。其与王洋团队之间仅是委托理财关系,不知悉相关违法交易事实。2.没有违法所得。其资金涉及的涉案账户为亏损,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违法所得及罚款。3.行政处理过重。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李素云提出:1.主观上并无操作市场的意图。系被坑骗参与相关事宜,从未与王洋联系过,不知悉王洋具体操作。2.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3.属于偶犯、初犯,主动改正不妥行为,减轻犯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张彦贤提出:系被坑骗参与相关事宜,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对其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秦本军提出:1.主观上没有操作证券市场的故意。2.客观上未实施操作证券市场的表现。3.违法所得计算有误。4.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量罚及责任分配不妥。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用。

  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操作“ 三峡旅游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08370.76元,并处以36925112.28元罚款。

  对王洋、秦本军操作“ 莱茵生物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罚款。

  对王洋操作“ 中原内配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55085.5元,并处以28665256.5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洋、秦本军的犯法行为事情严重,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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