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吴珊、通讯员穗市监报道:食品可以不标注保质期?最近,广州消费者吴某在某超市购买一款食品,吃完后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保质期限。于是,他找到商家论理要求商家赔偿,却遭遇谢绝。吴某将此事举报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
接到举报后, 广州市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职员立即到事发地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消费凭据,并通过现场检查得知,吴某购买的食品为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3.1条关于保质期的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预包装食品可避免去标示保质期。
因此,吴某购买的食品属于可避免去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职员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吴某。吴某称,以为所有的食品都要标注保质期,不晓得有这样的规定,并表示取消对商家的举报。
记者了解到,这些食品之所以能够被免去标示保质期,与它们各自的特性有关。例如,酒精度高的饮料酒依靠高浓度酒精实现防腐,食醋凭借醋酸来施展抗菌作用,而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则是由于其稳定的化学性质而不容易发生变质。
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些食品可以无限期地贮存和食用?保质期其实是由贮存条件和期限这两个因素共同构建而成的,这二者之间紧密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贮存条件无法满足要求,那么保质期就极有可能缩短,甚至会造成食品丧失安全保证。因此,也要留意贮存条件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