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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超20亿元诉讼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 远兴能源及3名责任人拟被罚合计80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4 9:45: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远兴能源】 【乌审旗国资公司】 【宋为兔】 【诉讼事项】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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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24日讯 12月23日晚间, 远兴能源 (000683.SZ)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内蒙古证监局调查完后,拟对其及3名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罚款合计800万元的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显示,2009年12月10日, 远兴能源 等与中国 中煤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远兴能源中煤能源 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根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钱财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人民币。

  2021年12月30日,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上述诉讼事项, 远兴能源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第壹次披露。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 远兴能源 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和第贰款所述的犯法行为。宋为兔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孙朝晖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董事、总经理,纪玉虎作为公司当时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三人均是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拟决定对 远兴能源 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宋为兔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朝晖、纪玉虎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天夜晚, 远兴能源 还发布了其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变更的公告。

  资料显示, 远兴能源 主要业务为化工产品及其原料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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