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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因中泰化学债券承销业务违规 - 五矿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4 17:58:1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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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 新疆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下称“ 五矿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 五矿证券作为新疆 中泰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 23新化K1 ”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个别财务报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贰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贰款、第贰十八条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壹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新疆证监局要求五矿证券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值得强调的是,此前,五矿证券因在债券业务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业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被接连出具警示函。

  其中,2023年3月21日,五矿证券因作为五矿- 龙元建设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未能有效预防基础资产资金与其它资金混同及挪用等诸多问题,被宁波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2023年5月,五矿证券作为“20国祥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祥投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符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天津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据官方网站介绍,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五矿证券”)建立于2000年,总部办公地位于深圳,是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

  五矿证券是我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五矿”,2023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65位)旗下金控平台—— 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五矿资本 ”,股票代码:600390)的全资公司—— 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绝对控股的证券公司。

  五矿证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信用业务、证券投资与交易等,并通过五矿金通、五矿金鼎两家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另类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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