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26日电根据西藏证监局在2024年12月25日发布的公告,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未按要求保存资料,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贰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西藏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叁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提高合规管理意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