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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上海2025年-绿牌-政策调整,支持多车车主以旧换新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31 20:58:4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产业】 【2024

  财联社12月31日讯,据上海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上海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 新能源 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发布。

  12月31日,上海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 新能源 汽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全文如下:

  最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 新能源 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新能源 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一解读。

  一、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啥?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充电配套等条件的逐渐完善, 新能源 汽车正越来越多被社会所关注和接纳。党中央国务院屡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巩固和扩大 新能源 汽车发展优势,加快 新能源 汽车应用。

  上海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通过出台多轮政策,持续提供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获得了积极成效。考量到上一轮《实施办法》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稳定 新能源 汽车消费,市相关部门在开展全面评估基础上,围绕落实国家关于加快 新能源 汽车发展总体部署,兼顾增进消费和完善超大城市交通治理要求,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并采用了各方意见,经过屡次更改和完善,最终完成了修订。

  二、购买哪些 新能源 汽车能享受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对已并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它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 燃料电池 汽车,包含进口 新能源 汽车,可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

  三、与上轮政策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申领要求有哪些变化?

  《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 新能源 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两处修订:

  一是优化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二是对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 新能源 汽车的个人用户,支持申领免费专用牌照额度。《实施办法》继续要求增购 新能源 汽车的个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但对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 新能源 小客车”或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 新能源 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的,支持免费申领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进行这些修订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上一轮政策实施进程中,确有部分个人用户因工作单位调整、企业内部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社保缴费中断,影响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申领。《实施办法》在延续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费满三年的要求基础上,将“连续缴纳”调整为“累计缴纳”,既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也考虑了“客观原因断缴”的情景,政策更加人性化。

  二是《关于贯彻增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 新能源 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公告》自2024年9月发布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良好,解决了“以旧换新”政策堵点,有力支持了个人用户的 新能源 汽车以旧换新需求。《实施办法》将该政策有关内容并入,延续实施相关优化举措。

  四、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犯法行为和“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有无新变化?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这两方面没有新变化。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主要包含: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犯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理,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撤消或扣留情形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及以上的情形。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和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五、 新能源 汽车厂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实施办法》总体延续了对 新能源 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1)细化厂商责任要求。主要包含: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的保障责任;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收集平台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承担废旧 动力电池回收 处置责任。(2)明确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一是厂商未提供年度评估自查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二是销售的 新能源 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含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 新能源 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据信息、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若出现上述情形,《实施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将启动对厂商落实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不再给予本市相关政策支持。

  六、消费者在哪里申请专用牌照?

  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 新能源 汽车的个人用户在“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申领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其余情形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仍在“一网通办”平台申领。

  七、这次《实施办法》有效期设定为1年的考虑是啥?

  近年来,随同着 新能源 汽车产品性能日趋成熟,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逐渐完善,本市 新能源 汽车应用快速普及,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工具之一。上海作为超大城市,平衡汽车增长和缓解道路拥堵矛盾是一项务必长期坚持的任务。本市在坚定不移支持 新能源 汽车应用条件下,需要持续研判行业发展趋势,把握 新能源 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应用特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统筹 新能源 汽车应用与城市交通管理要求。

  基于当前 新能源 汽车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即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市相关部门已就后续政策启动研究,期间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确保相关安排平稳有序衔接。

  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 新能源 汽车实施办法

  第壹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 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增进 新能源 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贰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 新能源 汽车,是指已并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它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 燃料电池 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 新能源 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叁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 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 新能源 汽车车型登记,指导 新能源 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 新能源 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 新能源 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 新能源 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 新能源 汽车受让人)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据;根据有关规定,细化并落实 新能源 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收集与监测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第叁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 新能源 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 新能源 汽车相关登记。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 新能源 汽车市场规范运营。

  市数据局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该数据平台将依托市 大数据 资源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

  第四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含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含: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撤消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犯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准则下,对消费者购买 新能源 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汽车;

  (二)我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我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汽车报废和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六条(支持以旧换新)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有关条件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一)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 新能源 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二)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 新能源 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第七条(专用营运额度)

  根据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有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根据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 汽车厂商销售的 新能源 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贰条规定的, 新能源 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 新能源 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 新能源 汽车确认凭据审核事项。购买 新能源 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根据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 新能源 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据。

  市交通委凭确认凭据等相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据等材料,根据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放确认凭据。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据,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 新能源 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据。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收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叁方机构(以下简称“第叁方机构”),承担全市 新能源 汽车公共数据收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叁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汽车 数据安全 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 新能源 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 汽车厂商销售 新能源 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 新能源 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服务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 新能源 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 新能源 汽车厂商销售 新能源 汽车时,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时, 新能源 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并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相关充(换)电设施配套应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

  (三) 新能源 汽车厂商在销售 新能源 汽车时,确保 新能源 汽车及装载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具备相关数据收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叁方机构实施数据收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 新能源 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 新能源 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 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

   新能源 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 汽车厂商销售 新能源 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并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 新能源 汽车所有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在 新能源 汽车厂商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收集,并将电池编码并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约主要条款;对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收集的,二手 新能源 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使用 新能源 汽车,不得私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 新能源 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处置。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 汽车厂商对 新能源 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新能源 汽车厂商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 新能源 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可靠性负责, 新能源 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可靠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诈骗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消确认凭据,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 新能源 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 新能源 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根据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记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附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 新能源 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原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样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商务委员会

  上海交通委员会

  上海公安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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