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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高法、证监会发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31 20:01:3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上市公司】 【市值管理】 【投资者】 【证监会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纪要》提出,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企业,或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同步起草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下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建议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据了解,《纪要》是最高法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条件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的共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纪要》围绕坚持积极解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益于更好施展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解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纪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部署:

  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职能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犯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非法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企业,或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另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钱、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

  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正确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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