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 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习东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刘习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习东利用担任 江苏省 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 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老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我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职员职务上的表现,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刘习东身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事情严重。
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习东的表现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受贿数目特别巨大,挪用公款事情严重。鉴于刘习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贿犯罪未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