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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公司热点 - 三友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募资使用违规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 12:27:3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三友科技】 【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 【北交所】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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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北京证交所下发关于对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科技”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三友科技存在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使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行为,北交所决定对三友科技、吴用、吴俊义、梁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北交所公告截图

  北交所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2号)查明的事实,三友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2023年度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阴极板交易收入确认跨期,2022年度少确认收入1,192.16万元人民币,少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45%、7.30%;2023年度多确认收入1,192.16万元人民币,多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2.99%、10.14%。造成2022、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屡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存及7天通知存款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发生额48,307万元人民币,最高余额8,000万元。

  三友科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北京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第1.5条、第5.1.1条及《北京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第1.5条、第5.1.1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三友科技使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第2.3.3条、《上市规则(2023)》第2.3.3条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老总吴用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责任人,总经理吴俊义作为主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责任人,财务责任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梁建明作为具体承担上市公司财务事项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第1.5条、《上市规则(2023)》第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交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三友科技、吴用、吴俊义、梁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北交所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三友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老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三友科技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不然,北交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罚。

  对于上述惩戒,北交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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