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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 10:23:1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期货公司】 【互联网】 【互联网营销

   人民网 北京1月11日电(记者黄盛)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管理规定》提到,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混同。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并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互联网账号上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营销内容以直播形式流传的,期货公司应当实时监控。

  另外,《管理规定》拟要求,期货公司利用第叁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叁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品质、 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同时,第叁方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非法伎俩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介入或变相介入期货公司业务活动任一环节;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或帮助期货公司规避监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交易建议或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对或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使用虚构、不存在的营销内容;以承诺或虚构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使用混淆概念、不妥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妥营销手段;其它欺诈或误导客户的表现。

  根据《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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