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 文峰股份 (601010.SH)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第壹项、第叁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贰项“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壹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壹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26万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