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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告别乱象!罚单倒逼行业变革,营销新规精准出击,期货公司迎来新机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4 11:59:4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期货公司】 【互联网】 【互联网营销】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同着视频直播的快速发展,期货公司借助第叁方平台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成为吸纳客户的一种新手段。不过,随着业务开展,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领到罚单也在逐渐增多。最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建议稿)》(下称“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起草了征求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对此,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表示,征求建议稿很好的反映出之前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引发的部分影响,有针对性的指定后续开展的要求,极大的规范互联网开发的范畴和标准。

  期货营销归总部管理

  “去年4月份市场上曾流传过一份《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征求建议稿》,但这次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在官方网站出台征求建议稿。可以看出,此次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宣,这与前期流传的征求建议稿相比,此次征求建议稿在某些地方规定更加明确、严格。例如,对于互联网营销活动重新进行了定义,重点突出了‘推介’,范围缩小了。” 某期货公司高管王经理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另外,王经理表示,之前流传的征求建议稿包含了开发、服务即营销转化和服务;而此次征求建议稿明确了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混同,说白了仅为经纪业务;明确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并且保存20年以上。此次还新增了禁止损害公平性条款,禁止通过直接或间接向搜索引擎平台等购买包含其它期货公司名称等关键词,干扰用户正常搜索结果,为本公司引流。新增营销账号统一管理,且与投教进行内容和人员区分。

  这时,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营销工作要求期货公司务必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务必是获得期货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培训、监督与检查。

  这时,据记者了解,期货公司需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严禁发布未经审核的内容,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直播形式流传的内容还应实时监控,并且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营销活动应当明确标识、明确风险提示,并与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作出明确区分。

  “在利用第叁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明确不得向第叁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的款项,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强化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等。”景川称。

  此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根据监管需要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监测监控。此次发布的征求建议稿,在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强化,如明确营销范围、规范营销部门、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内容审核等,整体上变得更加严格,旨在更好地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罚单催生行业变革

  虽然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水平上拓展了服务半径,不过,一部分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也存在不妥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非法行为,极其容易损害期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监管也发声强调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合规开展,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监管司去年曾表示,全面部署行业机构风险排查。其中,互联网营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风险排查中被重点关注的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监管司表示,尽早袒露风险隐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近年来超过10家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领到罚单,如2023年先锋期货因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规定第叁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准入条件,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有效管控,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另外,鑫鼎盛期货、英大期货公司也曾因类似原因受四处罚。”景川称。

  景川表示,如果期货公司在营销进程中出现违规,一般会面临责令整改、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例如,先锋期货被责令整改,其它公司也被要求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建议稿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提供了明确的引导,通过设定清晰的规则与界限,既能够约束期货公司的不妥行为,也能让合规经营的企业在互联网营销中放开手脚,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增进期货公司从互联网获得客源。根据征求建议稿的内容,期货公司可以在互联网上开展营销业务。

  屈晓宁也表示,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由获得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开展营销活动,利用第叁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但需符合有关规定,如事前评估、签订书面协议等。征求建议稿中花了很大篇幅在第叁方渠道方面,这也表明监管对互联网业务造成的顾客渠道十分看重,从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了征求,对期货公司如何缔造自己的流量生态圈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征求建议稿,期货公司获客方式将更加规范,尤其是与第叁方平台的导流引入门槛将会提高,期货公司要对其从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品质、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且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款项,意味着擦边变相居间的第叁方平台引流业务将得到遏制。”王经理说。

  全方位守护投资者权益

  “由于互联网营销容易发生变相居间、喊单、无证人员提供期货交易建议,或因短时间利益驱动引发的顾客交易频繁引发亏损,而该征求建议稿的核心目标是创造一个公平规范的金融营销环境,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行业健康发展。”期货交易员李欣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此次征求建议稿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强化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等。不得欺诈或误导客户,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

  “此次征求建议稿对投资人的保护力度较大,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列举了具体禁止的表现。要求期货公司对通过互联网营销开发的顾客进行适当性管理,对从业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内容进行留痕。”景川称。

  不过,王经理表示,由于前期监管在互联网营销的处罚力度,业内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积极性出现不同水平的下降。从短时间上看,收益会或受到影响,但应该不会太大。该征求建议稿出台,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在“线上”经纪业务赛道上的良性竞争,推动经营机构业务加快转型,最终的竞争将是各家合规风控能力的竞争。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此次征求建议稿的相关内容能顺畅实施,那对期货公司的 利润将有明显影响,毕竟通过规范互联网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吸引客户,增加客户数量和交易量,从而提升手续费收入。同时,规范的营销活动有助于减少违规风险,避免因违规处罚引发的经济流失。

  另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互联网营销活动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合规经营的企业在互联网营销中可以更放心地开展活动,扩大市场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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