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披露了多个证券市场操作的典型案例,涉及 昊志机电 、 金陵体育 、 恒润股份 等多只股票。
股票价格操作行为一直是资本市场中的“毒瘤”,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监管层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打击操作市场行为的决心和力度。然而,笔者认为,除了重罚股票价格操作者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受损投资人的保护,好比加强对股票价格操作责任人的追究责任,可以从对责任人的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
通过人为操作市场,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票价格暴涨狂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其实质就是“骗”。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索赔体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投资者通常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来索赔,但上市公司往往是“委托方”,其意志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层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市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委托方”的上市公司,其实是由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作为“代理方”进行运作。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其实是“委托方”向“委托方”索赔,责任的划分因此变得模糊。因此,股票价格操作的民事追究责任应聚焦于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公司管理层在股票价格操作进程中饰演了“里应外合”的角色,管理层理应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另外,股票价格操作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判定也是一个难点。股票价格操作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包含建仓期、振荡期、吸筹期和出货期。例如, 昊志机电 操作案的操作行为就持续了超过一年,从2019年9月18日到2020年12月31日。每只个股都有众多投资者,他们的买卖时间和仓位不一,买卖逻辑更加复杂,造成了股票价格操作的损失难以界定。因此,即便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该类证券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本也特别高。
在实际的股票价格操作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通常是可以较为清晰地判定因果关系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价格操作行为,监管层可以先从虚假陈述入手,明确操作者的责任,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究责任,尽早锁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笔者建议,对于仅通过资金优势操作股票价格的责任人,可以从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投资人的买入节点和股票价格的最大下跌幅度出现时间段来界定。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受害投资者得到合理赔偿,还能增加股票价格操作的犯罪成本,达到震慑市场的效果。
近年来,监管层在打击操作市场行为方面的追究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已经有一定成效。未来,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对股市操作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民事追究责任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通过完善赔偿机制,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