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月15日的消息,最近,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责任人答记者问的形式表示,出台《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察管理,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妥利益捆绑,有益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来看要点——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
责任人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进程中,施展了“看门人”的关键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做假等诸多问题。
“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做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可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察管理尚缺乏相应规范。”业内人士表示,出台《规定》,对于整体证券行业而言,有益于遏制不妥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对于投资银行而言,有助于推动投行充分施展“看门人”作用,强化责任负担负责,加快一流投行建设;对整个市场而言,有益于从根本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权益,增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据责任人介绍,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三个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条件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察管理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犯法行为的惩办力度,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
据责任人介绍,《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应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做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非法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责任人表示,《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标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益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责任人说,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进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中介机构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收取费用或其它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在服务进程中临时加钱。同时,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应受到严格约束,不得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历史经验表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使用其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代理成本问题,是造成看门人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中金公司 表示,《规定》明确区分了投行业务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其实不改变投行目前“保荐+承销”收费模式,而是着力于收费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不妥行为,因此预计《规定》不会对投行目前规范化的业务开展与收费行为造成不利影响。
地方政府不得以公司上市为前提给予奖励
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发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毛病。”责任人表示,一是可能造成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时间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源上来。
在汤欣看来,发行人发行上市结果由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决定,中介机构应当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不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实践中,地方政府因发行上市而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表现应当被禁止,避免中介机构丧失独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关联而疏于履行监管职责。政府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奖励还可能诱发公共资源滥用的问题,久而久之将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失衡,无益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生存发展环境,尤其是对中介机构的奖励容易诱发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上市,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权益。
《规定》还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据责任人介绍,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职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增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厉责罚。
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