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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严把入口关!国务院出台新规 - 禁将IPO结果挂钩保荐审计费 六大要点速览!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5 21:28:5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介机构】 【发行人】 【国务院

  1月15日晚间,《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将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去年8月,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上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当时在起草说明中,相关部门表示,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进程中,施展了“看门人”的关键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经过5个月的酝酿,上述规定终于正式落定。

  要点一:对中介机构服务提出了四项要求

  《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四项要求:

  一是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

  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做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非法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要点二:明确证券公司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规定》对证券公司投行收费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强调了两项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要点三: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以审计结果或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规定》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另外,对于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定》明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在答记者问中,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表示,《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标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益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进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点四:明确中介机构不得存在四种情形

  《规定》同时列举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理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要点五:地方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奖励

  《规定》第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发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毛病:一是可能造成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时间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源上来。

  同时,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要点六:对中介机构与发行人违反规定的处罚进行规定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犯法行为,或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表示,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职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增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厉责罚。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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