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给期货圈互联网营销立规矩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建议稿)》(下称《管理规定》),并于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据笔者了解,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有许多期货公司及期货居间人通过微博、QQ群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了。近几年,随着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活动早已成为各类企业的常规操作,对亟须扩张业务的期货公司而言,是不会置身事外的,造成各种互联网营销形式漫山遍野。由于期货市场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对投资人的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如果期货公司对互联网营销活动不予以规范,将可能造成大量不合格的投资者进入,由此会给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隐患。其实,大家日常或许已在部分自媒体平台上接触到诸如夸张宣传、诱导交易、违规咨询等方式的互联网营销,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管理规定》,对期货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应时而生,且势在必行。
目前,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存在的问题很多,首先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主体混乱,除了期货公司总部注册在各个平台的官方账号外,期货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员工、第叁方居间人等的账号也大量充溢于互联网平台,甚至还有许多假冒账号,投资者对各类自媒体账号主体信息难辨真伪,风险较大。《管理规定》就其内容限定而言,不仅涵盖期货公司,还包含了与其合作的第叁方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规范性内容。将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主体限定为期货公司总部及经过评估的第叁方机构,具有正面的意义。
其次互联网平台中存在不健康的营销形式,好比内容低劣、虚构收益、诱导交易、不正当竞争,甚至无资质人员通过期货行情分析等方式进行营销,这些情形屡见不鲜,如不加以规范,不仅会影响期货市场在社会中的光辉形象,更有可能埋下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定 时炸弹。因此,《管理规定》就不得欺诈或误导和禁止损害公平竞争作了规定,以杜绝此类现象。
为了达到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目的,《管理规定》就营销范围、营销部门、营销管理制度、营销人员管理、营销内容管理、营销账号管理及同第叁方机构的合作要求、客户保护等作了具体要求。一旦正式实施,一定会对目前期货公司的营销活动造成影响。但笔者认为,这些管理要求不仅是期货公司的“紧箍咒”,更会为那些有实力的期货公司造成更多机遇。
一是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主体限定为期货公司总部或指定具体部门以后,可以大大降低目前混乱的营销秩序。对期货公司而言,由总部统一管理可以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授权那些感兴趣、有能力的期货从业人员在公司指导下开展营销活动,尤其是那些有能力通过制作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营销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在视频和直播中突出公司的背景、出镜人员佩戴公司标识等方式宣传公司形象。对客户而言,统一管理后更易于识别期货公司主体,获得正确的营销信息。因此,期货公司要在新规下充分利用好互联网平台来展示自身的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创新的产品和增值服务,通过这些来吸引客户,服务客户,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能力。
二是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范畴、内容和形式合法合规是底线,尤其是不能将互联网营销活动跟行情分析及咨询活动等其它业务混同。要保证这一点,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的统一审核环节必不可少,这也是《管理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如果能把好内容审核这一关并严格执行,很多违规营销活动将丢失生存的土壤。
三是期货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时要谨防内控,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网络营销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参与互联网营销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互联网营销思维和能力,在进行引流时要做好监控,如使用企业微信而不要使用员工个人的私人社交工具,避免无法监控和追查。尤其是在与第叁方机构合作时,务必要求其也要有同样的内控制度。
四是除了要充分施展监管机构对互联网营销的监察管理外,更要鼓励社会力量对期货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个别网红在互联网平台采用自我虚构、虚假陈述、提供交易建议等行为,要及时禁止,对违规开展营销活动的期货公司要依法进行处罚。如果对那些没有下限的营销活动不及时处理,将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最终造成整个期货行业综合能力的下降。
笔者相信,随着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管理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展业行为将更加规范与透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期待在新规的引导下,期货市场能更加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