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一度出现“两个物业共存”局面,部分业主还因“业主撤消权纠纷”与业主委员会闹上法庭。就在目前,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判书显示,绿地香颂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持续近一年的拉锯纷争,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更换物业,连发九道撤场通知,在当地多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才得以解决。
换个物业,为啥就那么难?尤其是在业主委员会议决、司法判决支持且当地多部门参与协调的情景下,居 然也要拉锯近一年时间,物业更换难题在业主自治领域中可以说又刷出了一个新高度。剖析上海浦东绿地香颂小区物业更换风波,可窥见业主自治的个案掣肘与现实进展。
一个小区能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完成更换物业这件事,在国内业主自治范畴中都可能属于小成功成功率事件。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占比仅约30%,而某小区(哪怕费尽周折)成功更换物业的个案,仍然因具有新闻的稀缺性而被广为流传。
业主更换物业公司是毫无疑问的法定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而经由民事司法判决盖章认证的“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佐证了相关程序的合法性。但就是在这样相比其它家物业更换困局而言几乎“天时人地相宜”的难得局面,仍然让一个老物业撤场问题折腾了近一年。
务必看到,哪怕是经业主投票议定的更换物业结论,终究不会达到100%的同意,这也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更换老物业、进而遴选新物业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业主提出异议的情景。此番小区更换物业的阻力中就有“个别业主反对”的因素,而本就不愿轻易离开的老物业公司则“就坡下驴”参与其中。不过好在异议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撤消权纠纷,经过完整的二审诉讼程序已经有了司法的生效判决。
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业主自治纠纷,是常态化业主自治的一部分内容。包含对业主委员会运行进程中诸事项的参与,对更换物业公司后的合约内容、履行质量的跟进监督,都是业主自治习以为常的事情。甚至不排除有比例同样不低(但可能无法满足投票要求)的业主,在提起异议后寻求平和、理性的解决途径,而不是再次诉诸冲突。业主自治期望的是反复不停借由实践的练习,包含不把表达不同 意见的业主视为“个别业主”。
对于老物业在长时间内拒不撤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同样有明示,老物业公司不仅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而且应当做好一系列配合交接工作,拒不退出不仅无权获得后续物业服务费用,而且还有违约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九道撤场通知都撤不出的物业公司需要监管职能部门介入调查,而不只有多部门的反复协调,和业主委员会后续对其拒不撤场期间造成损失的追究。根据《上海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主管失信行为记分规则》,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对企业给予违约水平最高的记录18分的处理。而在四川,老物业拒不退出不仅每天罚一万,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更换物业的困惑需要业主自治的成熟实践来化解,它历来都不简单,在此期间的一些挫折、纷争,都应该寻求制度化的解决渠道。但这其实其实不意味着,新旧物业交接的推进就可以横加阻挠而不用负法律责任。业主自治需要训练,物业守法、守契约更需要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