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式减持”一直备受市场各方关注。1月22日晚间, 金丹科技 公告实控人张鹏与原配离婚分割股票一事,引发市场热议,但讨论的关键已悄然变为“离婚式减持”行不通。
1月22日晚间, 金丹科技 公告称,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老总张鹏与李中民经友好商量,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作出相关安排。据了解,张鹏与李中民虽就离婚事项对股份分割等事宜作出安排,但两人仍将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前,张鹏持有 金丹科技 5904.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9%(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31.03%),李中民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张鹏与李中民签订的《离婚协议》,张鹏拟将其持有的2400万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47%,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2.61%)分割至李中民名下。
在公告中, 金丹科技 就本次权益变动后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其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李中民将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其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李中民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同时因张鹏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适用《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有关规定。
其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李中民在张鹏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能高于其各自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张鹏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张鹏、李中民均将遵守《监管指引》第十七条第贰款的制约性规定。
其四,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李中民若有减持计划,双方根据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减持额度并披露。
其五,公司若存在破发、破净,或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收入的30%等情形,张鹏、李中民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金丹科技 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仍为上市公司第壹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享有最多数量的单一表决权。张鹏是公司主要开创人,自公司建立以来一直担任老总职务,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有序运作,张鹏作为老总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仍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管理与战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另外,张鹏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行业经验,在公司的经营及研发等重大决策事项中施展主导作用,仍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核心人员。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张鹏,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金丹科技 表示。
近年来,A股“离婚式减持”持续受到市场关注。业内人士分析称,“天价离婚”与“绕道减持”其实不能简单划等号,监管层已采取有力措施围堵“绕道减持”等行为,“离婚式减持”已行不通。
早在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就已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2024年5月24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针对市场反映突出的大股东(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绕道减持、违规责任条款等诸多问题完善了相关内容,其中第十六条涉及“离婚式减持”的相关内容。
监管人士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