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能高于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能高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叁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注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保险服务;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制度;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率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形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坑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它不得人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