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李海媛)1月17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 国泰君安 证券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 国泰君安 证券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海富通基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
批复内容显示,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国泰君安 以新增59.86亿股股份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的注册申请;同意 国泰君安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高于100亿元的注册申请。核准 国泰君安 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吸收合并完成后, 海通证券 依法解散,原 海通证券 分支机构更改为 国泰君安 分支机构。
同时,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国泰君安 成为海富通基金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富通基金实际控制人;对 国泰君安 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亿元出资(占注册资金比例51%)无异议;核准 国泰君安 成为富国基金主要股东;对 国泰君安 依法承接富国基金1.44亿元出资(占注册资金比例27.775%)无异议;核准 国泰君安 成为海通期货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通期货实际控制人;对 国泰君安 依法承接海通期货10.83亿股股份(占注册股本比例83.22%)无异议。
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提到, 国泰君安 与 海通证券 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 国泰君安 应当根据报送的初步整合方案明确的方向,在1年内制定并上报具体整合方案,明确时间表,妥善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 国泰君安 应当切实做好与 海通证券 及其子公司的危险隔离,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严防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