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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小贷公司退出是优化金融市场生态的必然选择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0 19:17:1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最近,很多省(市)着手对小贷公司(包含网络小贷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湖南、福建、湖北、重庆、广西等地纷纷发布清退、注销地方小贷机构的公告,对不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清退或要求限期整改,大批“僵尸类”“失去联系类”“空壳类”小额贷款公司被清理出局。

  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小贷公司诞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上世纪90年代,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相对短缺,有效服务供给不足,而那时我国正是市场经济发展高峰期,有许多零散、体量小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企业和民众个体金融信贷得不到满足,需小贷公司来进行必要的补充。于是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监管要求等,使得小贷公司的发展在法制化的框架下得到了规范和引导。之后,由于地方成立了金融行管办,将小贷公司审批权交给了各省(市),但监管办法仍然由金融监管机构发布。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公告》,进一步强化了对小贷公司的监察管理,促使小贷行业向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方向转变。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增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期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贷公司的诞生增进了我国多条理信贷市场的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施展了一定作用。可是,从当前我国金融运行实际看,小贷公司已完成了其金融历史使命,及时退出市场已是一定选择。

  首先,现代科技金融的发展使得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已完全具备能力全面取代小贷公司的职能,小贷公司的生存空间也将越来越窄。小贷公司设立的初衷是立足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秉持“手续从简、利率灵活、放款快捷”的宗旨,坚持“小额、分散”的准则,以方便快捷、灵活高效的形式放贷来赢得市场的认可。然而,目前中央政府要求金融部门做好金融领域的“五篇大文章”,普惠金融是其中的“重头戏”。小贷公司的业务主要包含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及咨询业务、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等,这些业务已完全涵盖在普惠金融服务之中。目前,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化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网络信息和 大数据 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具体金融业务活动。县域银行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覆盖小贷公司之前的业务领域。小贷公司的退出,不仅可以减少一个竞争对手,使小额贷款市场的秩序更加规范和健康,还能在一定水平上降低小额贷款的市场成本,有益于减轻小额贷款人的负债成本,为增进小额贷款人的经营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环境。

  同时,也要看到小贷公司本身存在先天不足,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例如,小贷公司不能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通过各类交易所、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小贷公司的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的钱财余额不能高于净资产的4倍。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需坚持小额、分散的准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净资产的10%或15%,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贷款余额还有更具体的制约。这些监管要求虽然在防范小贷公司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小贷公司面临资源来源渠道狭窄、贷款对象资质不高的问题,进一步压缩了其生存发展空间。小贷公司的贷款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的性质,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较高。在现今贷款市场利率不断走低的形势下,小贷公司很难获得更多信贷客户。尤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债券等创新业务无法有效开展,小贷公司的经营一定会陷入水火倒悬之中,难以做大做强。

  其次,小贷公司监管存在中央和地方“两张皮”的条块分割局面,造成监管政策制定与实际操作不协调,既难以形成有效的监察管理合力,也无形中增加了监管成本。

  目前,小贷公司的监察管理模式是:中央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出台监管办法,对小贷公司建立的条件和资质提出严格要求。例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期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小贷公司的成立条件、业务经营范围、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具体监管实行“属地原则”,监管执行者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非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这种模式可能引发许多问题:对于监管办法可能会选择性执行,为了地方局部利益在小贷公司准入条件上把关不严,可能会造成小贷公司总体鱼龙混杂;在违规违法查处上也有可能存在搞变通,使监管金融震慑力大打折扣,更容易助长小贷公司违规违法经营;各地监管人员素质不一、力量不足,使得监管执法标准也难“统一量刑”,出现监管执法混乱现象,使得小贷公司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根治:一些小贷公司高利放贷、采用变相手段进行非法募资和出借牌照等乱象还有可能“重演”;涉黑涉恶催收贷款引发的暴力刑事案件也将在所难免。

  再次,当前小贷公司的经营目标与实体企业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小贷公司经营越活跃,实体企业可能面临的收益挤压就越严重。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近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限额为年化率14.6%。这是基于我国法律规定,小额贷款的最高合法利息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目前,一年期LPR约为3.65%,因此合法的最高年化率约为14.6%。同时,办法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与商业银行一致,均为年化率24%。这实际上已接近“高利贷”的范畴。在现今我国经济环境下,中小微实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普遍面临经济疲软、生意萧条、盈利能力弱等诸多问题,盈利水平能达到5%以上的企业屈指可数。在这种经济生态下,小贷公司高达14.6%甚至更高的放贷利率,显然难以被多数企业承受。如果继续维持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小贷公司的存在对大量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另外,当前我国提振实体经济活力,不仅需要宽松的融资环境,更需要正确的融资价格和不断降低的融资成本,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实体企业融资贵的问题。显然,小贷公司当前的高利率与我国中央政府营造宽松融资环境、大幅下降社会融资成本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

  再则,新近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钱财,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可能难以完全落实。很多小贷公司在放贷进程中存在收取“砍头息”的现象,这使得本就资金紧张的中小微实体企业火上浇油。另外,部分小贷公司还可能存在其它收费过高的问题,这进一步加重了实体企业的担子,使其受到“高利”伤害的水平难以得到有效缓解。在这种情景下,要求小贷公司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可能仅停留在口头上,难以真正落地实施。

  由此,从我国当前总体金融形势来看,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正变得越来越充分。随着普惠金融的深入推进,和金融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和金融数字化、信息化的持续发展,金融服务的“空白”和“盲区”将被逐步消除。在此环境下,小贷公司的金融职能可能会被逐渐替代,其退出市场将成为一种正确的市场选择。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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